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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不适用简易程序情形
2012-12-27 15:42:02 来源:
所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被告人认罪且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案件,均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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