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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民商事判决
2018-05-04 11:56:28 来源:
2016年6月,新加坡高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法院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共和国高等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O13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因买卖合同纠纷,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出口有限公司与高尔集团达成和解协议,赔偿高尔集团35万美金。但判决生效后,纺织集团不仅不履行和解协议,甚至完全不理会新加坡高等法院对其作出的传唤和拖延利息。最终江苏高院二审裁定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的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一带一路”沿线国法院判决的首起案件。目前中国仅与不到三分之一的“一带一路”沿线国签有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司法协助条约,因此认定两国之间是否存在互惠关系,对沿线国法院的民商事判决能否在中国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十分关键。本案根据新加坡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的先例,首次承认和执行新加坡法院民商事判决,对中新司法实践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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